芜湖县政协工作理论研究会章程
编辑日期:2014/12/11  作者:芜湖县政协    阅读次数: 次  [ 关 闭 ]

 (芜湖县政协工作理论研究会2014

33日第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)

 

第一章  总则

第一条  芜湖县政协工作理论研究会(以下简称“本会”)是在中共芜湖县政协党组领导下,从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、人民政协工作和理论研究、宣传和咨询的组织。

第二条  本会的宗旨: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,以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,坚持党的基本路线、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,遵守国家宪法和政协章程,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,实行“百花齐放、百家争鸣”的方针,积极开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、人民政协工作理论与实践的研究,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政治制度,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爱国统一战线,促进政协工作理论创新和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,建设和谐、幸福、美丽芜湖县作出新贡献。

第三条  本会会址设在县政协机关

第二章  研究工作范围

第四条  本会的研究工作范围是:

(一)制定县政协工作和理论研究规划,确定研究方向和课题。

(二)组织、推动政协工作理论研究与实践,就党委、政府委托的全县发展重大实际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和视察活动。

(三)建立和扩大人民政协工作理论研究队伍,组织会员之间的协作,交流学术思想和理论研究信息,评选优秀研究成果。

(四)开展人民政协工作理论政策和研究成果的宣传,编辑出版刊物和资料。

(五)接受委托开展咨询和培训工作。

(六)开展对外交流和学术活动。

(七)反映人民政协工作理论工作者的要求,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。

第三章  会员

第五条  会员主要由历届在芜湖县政协岗位上退休的年龄在75周岁以下,具有高中(中专)以上学历,并在本市居住、身体健康、热心从事政协工作研究的同志组成:

1、县政协主席;

2、县政协副主席、秘书长;

3、县政协驻会常委;

4、县政协机关工作并退休的同志。

5、县政协机关因工作需要的一些同志。

第六条 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:

(一)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;

(二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三)优先享受本会赠阅或订阅的刊物和资料;

(四)对本会提出意见和建议;

(五)入会自愿申请、退会自由报告。

第七条 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维护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
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;

(三)向本会反映有关信息、提交论文和研究成果;

(四)完成本会委员的任务。

第八条 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。

第九条 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,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,予以除名。

 

第四章  组织机构

第十条  本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是全体会员会议。其职责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决定本会方针、任务和工作规划;

(三)组织任命或选举产生会长、副会长和秘书长,任命副秘书长(副秘书长可由政协办公室负责同志兼任);

(四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一条  全体会员会议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二条  本会原则上每届五年,与县政协换届同步。首届研究会任期自成立之日起,至县第九届政协任期届满止。

第十三条 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任期为两届。名誉会长、名誉副会长由会长会议研究聘任,任满两届后即退出。

 

第五章  活动形式及有关保障

第十四条  本会应本着少而精、注重实效的原则,有计划地开展调研、考察和其他活动。

第十五条  本会采取集体和分散活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。

集体活动主要是召开全体会员会议、集中学习和集中考察、调研等。

分散活动主要是分组开展专题调研、工作研究等。

集体和分散活动都要在本会统一组织下进行。

第十六条  本会议事主要形式:

1、全体会员会议,一般每年召开一次,主要是学习有关文件,总结和安排本会的工作,交流研究成果;如有特殊需要,可以提前或延迟召开。

2、会长会议由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,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,讨论本会有关工作计划,负责本会日常事务。如有特殊需要,也可提前或延迟召开。

第十七条  副会长、会员开展的与本会有关的活动,必须征得本会会长和秘书长同意后,并由本会统筹安排,方可进行。

第十八条  本会的重要活动、工作安排及调研成果,可以有选择地在芜湖县政协刊物和网站上刊表,其中认为有重要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,积极向全国、省、市政协有关刊物投稿,也可以送阅材料的形式向县领导机关报送。建立必要的调研成果奖励机制。

第十九条  县政协办公室负责协助本会联系和开展工作,处理相关事宜。

第二十条  本会活动经费每年由县政协办公室向县财政申请拨款。本会单设财政专户并负责经费管理使用,专款专用,活动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的规定和本会事业的发展,并严格执行国家和县政府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经费支出由会长审批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或挪用。

第六章  附则

第二十一条  本章程经全体会员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。解释权属本会会长办公会议。